边境旅游管理办法(2025年)
发布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
效力
现行有效
(2022年11月24日经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和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审签 并经国务院同意 2025年4月9日文化和旅游部、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令第12号公布 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我国旅游业的对外开放,促进边境地区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增进同毗邻国家人民的交往和友谊,完善边境旅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边境旅游,是指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我国及毗邻国家的公民,采取团队方式从指定的边境口岸出入境,在双方政府商定的边境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的旅游活动。
第三条
国家鼓励边境地区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加强合作,促进边境旅游发展,打造具有特色的边境旅游目的地。
第四条
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边境旅游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外交、公安、海关、移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边境旅游有关工作。
第五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公安、海关、移民等有关部门,负责边境旅游合作协议的商谈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边境旅游管理的工作制…
第六条
开展边境旅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七条
意向性边境旅游合作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第八条
意向性边境旅游合作协议签订后,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开展边境旅游活动的申请。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外交、公安、交通、海关…
第九条
双方旅游者应当持有效国际旅行证件。中国公民相关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第十条
我国公民均可以参加边境旅游,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除外。
第十一条
边境旅游的出入境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十二条
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边境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三条
旅行社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第十四条
边境社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交纳数额,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向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边境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并对相关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
第十六条
边境社及其领队应当在出境前向旅游者介绍旅游目的地国家的相关法律、风俗习惯、安全风险以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边境社应当在旅游团队出发前,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如实填报边境旅游团队名单表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边境社及其领队应当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下列项目或者活动:
第十九条
边境社应当在边境旅游合作协议载明的区域范围、停留期限内开展活动,不得安排旅游者到国家禁止前往和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游。
第二十条
边境社组织、接待旅游活动应当分别安排领队、导游全程陪同,整团出入境,不得擅自分团;旅游者应当随团活动,不得擅自脱团、非法滞留。
第二十一条
在边境旅游合作协议商定的区域范围内,多次发生旅游者参与赌博、非法滞留等情形的,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在征求外交、公安、移民等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暂停或者终…
第二十二条
边境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边境地区,按照我国与毗邻国家签署的边界或者边境口岸管理制度协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15日原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发布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