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旅游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边境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住所地在开展边境旅游的市、县行政区域内;

连续经营旅行社业务满两年;

近两年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

未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法定代表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因涉黄、涉赌、涉毒犯罪被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