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旅游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边境旅游的出入境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双方旅游团队出入境的手续按边境旅游合作协议办理;

双方旅游团队可以在边境旅游合作协议商定的范围内,灵活选择出入境口岸,并在边境旅游团队名单表内注明;

双方旅游团队的旅游者应当以团队形式经口岸出入境,接受海关检疫查验和出入境边防检查,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提交边境旅游团队名单表,经查验准许后通行。确需分团出入境的,应当符合分团有关规定,由组团社事先向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双方旅游者携带的进出境行李物品,应当符合进出境地所在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法接受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