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旅游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边境社及其领队应当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下列项目或者活动:
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国家安全的;
宣扬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及邪教等内容的;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
含有淫秽、赌博、吸贩毒内容的;
影响边境地区社会稳定的;
影响同其他国家特别是毗邻国家睦邻友好关系的;
移动、损毁界标和界线辅助设施,损害陆地国界清晰和安全稳定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边境社及其领队发现旅游者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