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旅游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公安、海关、移民等有关部门,负责边境旅游合作协议的商谈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边境旅游管理的工作制度,依据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边境旅游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向上一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开展边境旅游的情况。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边境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与对方国家边境地区相应级别政府签订意向性边境旅游合作协议和正式边境旅游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