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旅游管理办法(202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开展边境旅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市、县;
有经国务院批准的正式对外开放且允许人员出入境的边境口岸,能够保障边境旅游活动顺利开展的口岸查验基础设施;
具备交通条件和接待设施;
遵守入境国防范生物安全风险的有关规定;
签订了意向性边境旅游合作协议。
意向性边境旅游合作协议签订前,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征求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由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征求外交、公安、交通、海关、移民等部门的意见。
有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市、县;
有经国务院批准的正式对外开放且允许人员出入境的边境口岸,能够保障边境旅游活动顺利开展的口岸查验基础设施;
具备交通条件和接待设施;
遵守入境国防范生物安全风险的有关规定;
签订了意向性边境旅游合作协议。
意向性边境旅游合作协议签订前,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征求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由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征求外交、公安、交通、海关、移民等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