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2001年)

发布机关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维护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的进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进口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目录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实行进口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由外经贸部指定的企业(以下简称“指定经营企业”)从事进口经营业务,非指定经营企业不得从事该类货物的进口经营业务。 第四条 外经贸部按照公正、公开、公平原则确定指定经营企业。指定经营企业的数量逐年增加。指定经营企业名录由外经贸部公布。 第五条 申请指定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六条 申请指定经营企业,需向外经贸部提交以下材料: 第七条 确定指定经营企业每年集中办理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第八条 边境贸易企业从事指定经营管理货物边贸进口业务,外经贸部授权边境省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总量内确定指定经营企业。所确定的指定经营企业名单需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九条 外经贸部对指定经营企业的指定经营资格实行年度检验。年度检验的时间、程序和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证书》年审或外商投资企业年审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指定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正常的商业条件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以非商业因素选择供应商。 第十一条 非指定经营企业如需要进口实行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应委托指定经营企业代理进口。 第十二条 指定经营企业不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外经贸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直至取消其指定经营企业资格。 第十三条 指定经营企业被外经贸部暂停、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其指定经营企业资格同时被暂停、撤销。 第十四条 指定经营企业如发生资产重组、改制或企业更名等重大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十五条 以下列方式进口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的,不受指定经营企业资格的限制: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