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二条 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指定经营企业不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外经贸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直至取消其指定经营企业资格。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