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确定指定经营企业每年集中办理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外经贸部于每年9月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增指定经营企业的数量;

企业应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地方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申报,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由中央企业报外经贸部;

地方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年度增量内择优推荐,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推荐的企业名单和申报材料报外经贸部;

中央企业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企业名单和申报材料报外经贸部;

外经贸部于每年12月15日前确定并公布新增指定经营企业名单;

取得指定经营资格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经营范围变更事项,并到工商、海关等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