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指定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中西部地区的企业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具有相应的采购和销售渠道,了解国内外市场情况;

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已满两年,并且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外经贸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