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以下列方式进口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的,不受指定经营企业资格的限制:
加工贸易方式进口;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生产自用进口;
政府间贸易协议项下的进口;
捐赠方式进口;
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及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进口;
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换回物资进口;
出口加工区、保税区进口。
加工贸易方式进口;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生产自用进口;
政府间贸易协议项下的进口;
捐赠方式进口;
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及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进口;
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换回物资进口;
出口加工区、保税区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