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七条 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