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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监督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责由本部门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共同履行;由专职监督机构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 第九条 专职监督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第十条 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协调配合、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实施监督的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与财政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与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助监督工作。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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