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 第二章 监督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监督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专职监督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制定本部门监督工作规划; 参与拟定涉及监督职责的财税政策及法律制度; 牵头拟定本部门年度监督计划; 组织实施涉及重大事项的专项监督; 向业务管理机构反馈监督结果及意见; 组织实施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