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 第二章 监督机构和人员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监督机构和人员 第十四条 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 对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监督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不得对监督人员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