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

对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监督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不得对监督人员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