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
效力 现行有效
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

一、 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 将第四条修改为:“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二) 将第五条修改为:“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 将第六条第(二)项中的“20日”修改为“10日”。 第(三)项修改为:“(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 (四) 删去第八条第二款中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 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 (六) 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 (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代理记账行为,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 (八) 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资格,并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 (九) 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十)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警告… (十一) 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删去本条中的“故意”。 (十二) 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十三) 将附表“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作相应修改。

二、 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作出修改

(一) 将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 删去第三项。 (二) 将第八条修改为:“没有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三) 将第十条修改为:“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会计人员,督促其遵守职业道德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四)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五) 删去第六十一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