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一、 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三) 将第六条第(二)项中的“20日”修改为“10日”。 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第(三)项修改为:“(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一、 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三) 将第六条第(二)项中的“20日”修改为“10日”。 第(三)项修改为:“(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三)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