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六)

(六) 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对其他部门移交的代理记账违法行为线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