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4年)

发布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效力 现行有效
(2024年9月23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4年9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6号公布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实施… 第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评标专家库: 第八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第九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第三章 评标专家库组建和评标专家选聘

第十条 评标专家库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组建单位依法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专业人员入选评标专家库,实行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请入库的专业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审核,决定是否聘任入库。审核过程及结果应当全过程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根据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材料和测试、评估情况,确定评标专家参加评标的专业类别。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届满自动解除聘任关系。评标专家可以在聘期届满前提出续聘申请,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按照入库标准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继续聘任。

第四章 评标专家抽取和评标专家库共享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一个评标专家库中无法随机抽取到足够数量专家的,应当从其他依法组建的相关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七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或者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远程异地评标相适应的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协同管理机制,为评标专家远程异地参加评标提供服务保障,为…

第五章 履职管理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承担评标专家档案记录、教育培训、履职考核、动态调整等日常管理责任,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建立并永久保存评标专家电子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参加评标的具体情况、参加教育培训和履职考核的情况,并进行动态更新。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教育培训,每年组织招标投标有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电子化评标技能等方面培训,并开展廉洁教育。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建立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制度,制定考核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考核标准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第二十四条 年度履职考核结论应当通知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有权向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申请复核,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后30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作出答复…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的,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 第二十六条 对于入库后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不再符合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制定的入库具体标准,或者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在发现有关… 第二十七条 评标专家自愿退出评标专家库的,应当向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八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评标专家工作价值,制定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和支付机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收受的财物,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 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者与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不履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义务,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 第三十三条 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违法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依法处以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 第三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原《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3年第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