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建立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制度,制定考核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考核标准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响应抽取参加评标情况;

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情况;

评标客观公正情况;

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复核评标结果情况;

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情况;

参加教育培训情况;

其他能够反映评标专家履职情况的内容。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结合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结论、在库年限、参加评标频次等开展履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抽取频次、设置抽取间隔期,防范评标专家履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