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且专家总人数不得少于2000人;
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
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条件;
符合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有负责系统运行和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且专家总人数不得少于2000人;
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
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条件;
符合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有负责系统运行和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