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届满自动解除聘任关系。评标专家可以在聘期届满前提出续聘申请,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按照入库标准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继续聘任。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结合实际确定聘期,一般为三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