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收受的财物,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提供虚假材料入库的;
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擅离职守或者扰乱评标现场秩序的;
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的;
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的;
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的;
违法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索取或者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财物的;
不协助、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工作的;
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前款所列情形作出处理的,应当将处理结果通报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