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3年) 第五章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经理层人员 第五十二条 本准则所称经理层人员,是指除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之外的其他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三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经理层人员的构成、职责范围。 第五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聘任专业人士为经理层人员。 第五十五条 经理层人员应当为专职人员,但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经理层人员不得经营与所任职公司相竞争的业务,也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与所任职公司竞争的企业。 第五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设总经理,总经理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并向董事会负责。 第五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六十条 证券公司经理层应当建立责任明确、程序清晰的组织结构,组织实施各类风险的识别与评估,并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及时处理或纠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 第六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由专门的经理层人员负责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并不得兼管其他业务部门。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