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3年) 第五章 经理层人员 第五十九条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3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章 经理层人员 第五十九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未担任董事职务的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