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3年) 第五章 经理层人员 第五十七条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3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章 经理层人员 第五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设总经理,总经理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并向董事会负责。 证券公司通过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等形式行使总经理职权的,其组成人员应当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