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改正;未能改正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其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客户资产的托管;
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有关材料置备于营业场所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完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即动用客户参与资金;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不通过固定席位进行交易或者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证券用于回购;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超出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投资;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或者超比例从事关联交易;
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履行通知、报告义务;
从事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未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保存有关材料;
未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