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挪用客户资产;

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

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操作;

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的利益;

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的利益;

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内幕交易或者操纵市场;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