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除应遵守前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不得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