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 第三章 基本业务规范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基本业务规范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进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作,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应当集中在固定席位上进行,并向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备案。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证券,不得用于回购。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