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 第三章 基本业务规范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基本业务规范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