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 第三章 基本业务规范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基本业务规范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当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前款所述证券的资金,不得超过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3%。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