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资产托管机构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

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管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或者履行托管职责;

未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保存有关材料;

未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证券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