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 第五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 第六十四条 第五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开办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罚款,并依法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