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 第十七条 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设会员大会、理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为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九条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其他理事主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由七至十三人组成,其中非会员理事人数不少于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理事会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可以设副理事长一至二人。总经理应当是理事会成员。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理事长或者其他理事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副总经理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任免或者聘任。 第二十八条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监督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第三十条 证券交易所监事会人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监事不得少于两名,专职监事不得少于一名。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监事会通过。 第三十二条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监事会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监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任期和人员组成等事项,由证券交易所章程具体规定。 第三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与能力。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 第三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理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聘任有不正当情况,或者前述人员在任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行为,或者由于其…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