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设立目的;
名称;
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
职能范围;
会员的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资本和财务事项;
解散的条件和程序;
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八)项、第(十)项和第(十一)项规定的事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章程的修改由股东会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