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设立目的;

名称;

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

职能范围;

会员的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资本和财务事项;

解散的条件和程序;

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八)项、第(十)项和第(十一)项规定的事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章程的修改由股东会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