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监事会通过。

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的专职监事或者其他监事代为履行职务。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为履行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