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比对管理办法(2023年)
发布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确保量值统一、准确可靠,加强计量比对监督管理,根据计量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计量比对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计量比对,是指在规定条件下,对相同准确度等级或者指定测量不确定度范围内的同种计量基准、计量标准以及标准物质所复现的量值之间进行比较的过程。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计量比对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计量比对。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保证量值传递溯源体系有效性的需要,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的原则,实施计量比对。
第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及主导实验室,经专家研究论证后,确定国家计量比对及主导实验室。
第七条
已取得国家计量比对所涉及的计量基准证书、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或者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计量比对。能够提供正当理由…
第八条
国家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九条
主导实验室可以根据需要成立技术专家组。技术专家组参与审查国家计量比对资料,对有争议的技术问题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条
主导实验室应当在国家计量比对开始前进行前期实验,包括测定传递标准或者样品的稳定性、均匀性、重复性、运输特性和参考值等。
第十一条
主导实验室应当根据前期实验情况起草国家计量比对实施方案,征求各参比实验室的意见后确定,并报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第十二条
主导实验室和参比实验室应当按照有关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根据国家计量比对实施方案开展国家计量比对。
第十三条
国家计量比对完成后,各参比实验室应当在国家计量比对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将国家计量比对结果提交主导实验室,并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对于具备条件的国家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和参比实验室应当对相关实验过程、数据结果等建立并实施追溯备查制度。
第十五条
主导实验室应当根据参比实验室国家计量比对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价,起草国家计量比对总结报告,并征求各参比实验室意见。
第十六条
国家计量比对总结报告应当包括:
第十七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国家计量比对结果。
第十八条
国家计量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复查考核、标准物质定级、计量授权以及实验室认可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主导实验室、参比实验室和技术专家组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在国家计量比对结果公布前不得泄露国家计量比对数据。
第二十条
主导实验室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国家计量比对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在规定时间内未报送相关材料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计量监督管理需要,组织实施本地区计量比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参加国际计量比对,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2008年6月11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7号公布的《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