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比对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主导实验室不得有下列行为:
抄袭参比实验室国家计量比对数据,弄虚作假;
与参比实验室串通,篡改国家计量比对数据;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
参比实验室不得弄虚作假,相互抄袭国家计量比对数据。
主导实验室和参比实验室存在以上行为的,国家计量比对结果无效,取消申报国家计量比对资格,予以公开;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抄袭参比实验室国家计量比对数据,弄虚作假;
与参比实验室串通,篡改国家计量比对数据;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
参比实验室不得弄虚作假,相互抄袭国家计量比对数据。
主导实验室和参比实验室存在以上行为的,国家计量比对结果无效,取消申报国家计量比对资格,予以公开;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