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比对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主导实验室应当根据参比实验室国家计量比对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价,起草国家计量比对总结报告,并征求各参比实验室意见。

主导实验室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修改完成的国家计量比对总结报告、国家计量比对结果以及国家计量比对的其他资料报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