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代码管理办法(2025年)

发布机关 民政部
效力 现行有效
(2025年6月20日经民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6月30日民政部令第79号公布 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区划代码管理,提升行政区划代码管理规范化水平,根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区划代码的确定、公布、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划代码,是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根据编码规则确定、公布的行政区划建制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数字代码。 第四条 行政区划代码管理应当遵循分级分类、及时准确、安全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省级、地级、县级行政区划建制的行政区划代码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确定,乡级行政区划建制的行政区划代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 行政区划代码的确定包括编制行政区划代码和废止行政区划代码。 第七条 省级行政区划建制的行政区划代码采用六位数字码形式编制。其中,前两位数字为该省级行政区划建制的识别码,后四位数字为0000。 第八条 地级行政区划建制的行政区划代码采用六位数字码形式编制。其中,前两位数字为其所隶属的省级行政区划建制的识别码,中间两位数字为该地级行政区划建制的识别码,后两位数字… 第九条 县级行政区划建制的行政区划代码采用六位数字码形式编制。其中,前两位数字为其所隶属的省级行政区划建制的识别码,中间两位数字为其所隶属的地级行政区划建制的识别码,后… 第十条 乡级行政区划建制的行政区划代码采用九位数字码形式编制。其中,前六位数字为其所隶属的上一级行政区划建制的行政区划代码,后三位数字为该乡级行政区划建制的识别码。 第十一条 行政区划代码原则上按照数字排列顺序依序编制。 第十二条 行政区划代码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行政区划代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区划代码信息报送国务院民政部门。 第十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加强行政区划代码信息的归集和更新维护,确保数据完整、准确。 第十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行政区划代码信息共享,实现数据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共用。 第十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通过国家地名信息库发布截至上一年度末全国各级行政区划建制的行政区划代码信息。 第十七条 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重要部署等需要确定行政区划代码的,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提出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确定的行政区划代码一般不做改变。 第十九条 盟的行政区划代码管理参照地区执行,旗、特区、林区的行政区划代码管理参照县执行,自治旗的行政区划代码管理参照自治县执行,苏木、民族苏木的行政区划代码管理参照乡、民…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