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区划代码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七条 行政区划代码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重要部署等需要确定行政区划代码的,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提出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