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区划代码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四条 行政区划代码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加强行政区划代码信息的归集和更新维护,确保数据完整、准确。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行政区划代码信息采集、存储、传输等管理,确保数据安全。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