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区划代码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五条 行政区划代码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行政区划代码信息共享,实现数据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共用。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