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代码管理办法(202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行政区划代码的确定包括编制行政区划代码和废止行政区划代码。
行政区划代码应当根据下列行政区划变更情形确定:
行政区划建制设立时,应当编制行政区划代码;
行政区划建制撤销时,应当废止行政区划代码;
行政区划建制的隶属关系(含代管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当废止原有行政区划代码,并编制新的行政区划代码。
变更行政区域界线、迁移人民政府(派出机关)驻地、变更行政区划名称的,应当沿用原有行政区划代码。
行政区划建制的上级行政区划代码发生变化的,应当对其行政区划代码作出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