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代码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省级、地级、县级行政区划建制的行政区划代码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确定,乡级行政区划建制的行政区划代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行政区划变更后,需要确定行政区划代码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