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代码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行政区划代码原则上按照数字排列顺序依序编制。

行政区划代码应当与行政区划建制保持唯一对应关系。

已废止的行政区划代码不得重新使用。废止的行政区划代码信息应当永久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