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二章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建立职业年金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三条 代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四条 代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六条 受托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十七条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八条 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 第十九条 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二十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受托人报告: 第二十二条 投资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