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将托管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将托管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与托管的其他财产混合管理。

将托管的不同职业年金计划、不同职业年金投资组合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混合管理。

侵占、挪用托管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

利用所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为机关事业单位、受益人、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