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对职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及时与托管人核对投资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数据。
建立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建立投资组合风险控制及定期评估制度,严格控制组合投资风险。
定期向受托人提交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管理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按照国家规定保存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